今日,国家质检总局官网发布消息称,根据近期检验检疫情况,已有137家企业出现不良记录,达到《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列入《进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的条件,其中进口商48家、境外生产企业47家、境外出口商42家。
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进一步落实进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决定对上述137家企业采取加严监管措施,在再次进口相关产品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应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被列入《进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的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提高进口食品质量,待满足《细则》规定的“解除风险预警条件”后,可按规定从名单中撤除。
随后,质检总局网站对涉及到的进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分别予以公布。
所谓的《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于201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由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集、核准、上报与进口食品有关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建立不良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食品企业及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食品实施控制措施。
其中,食品安全信息来源涉及:
(一)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国内其他政府部门通报的,以及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外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若想要解除风险预警,则需要:
(一)境内不良记录进口食品企业满足解除风险预警条件时,可向其工商注册地或最近12个月内有进口食品贸易记录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解除风险预警。经直属检验检疫局、质检总局分级风险研判,认为其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由质检总局及时解除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二)境外不良记录进口食品企业满足解除风险预警条件时,可向其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申请解除风险预警。该国家/地区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开展调查,并将企业整改措施和调查报告通报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开展风险研判,认为其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三)不良记录涉及整个国家/地区的,满足解除风险预警条件时,其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将问题原因调查及监管措施整改情况通报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开展风险研判,认为其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