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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通过司法程序就可获利

  首先我们从奖励条件看,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其中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都作出了改动,原第(一)项:“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新办法不再要求举报人提供证据,只提供线索即可;原第(三)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新办法进行了具体化,增加了程序性内容,即必须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司法作出判决。这一点的改变,表面上看似乎条件严格了,但结合其他法规综合考虑,这个条件并没有多大改变。这里的关键点是,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的举报要不要奖励?答案是肯定的。

  我们在日常稽查执法过程中,通常将走一般处罚程序的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讨论决定等认为是立案,并没有将当场行政处罚认为是立案查处,其实这是一种误区。《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的决定分为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其中一般程序条款中规定了调查、案件讨论、处罚决定作出等程序,《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立案,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五章处罚决定,在这一章里又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意味着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仅限于处罚决定这一环节,前面立案和调查取证并不能省去。第三章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这里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必须立案调查处理。

  其次从举报奖励成本看,对职业举报来讲,一是由举报奖励条件放宽带来的经济成本下降,上文提到,举报奖励不要提供证据,只要线索,之前职业买假为了取得证据而进行的“买假”行为完全没必要,购买成本甚至自行检测成本就可以省去,现在一个电话就可以实现举报;二是举报的时间成本下降,新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对食品药品举报奖励程序的变化,即由原来举报奖励申请制,改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动启动奖励程序。之前举报人要固定证据,举报,申请奖励等等要经过十分繁琐而漫长的过程,而且不一定能得到奖励,新的办法实施后,只要一个举报电话,然后就可以等着食品药品部门去立案调查处理,告知结果,然后表达一个获得奖励的意愿后,再等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启动奖励程序,直到把奖励送到手。三是举报范围大大拓展,之前职业买假人需要处心积虑地去研究标签、查看生产日期等,举报的事项非常局限,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新办法实施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内容举报就够职业举报人一个行业生存了。

  最后从举报奖励的标准看,一是举报分级中,删去了协助查处内容,只要不是诬告,要达到三级举报非常容易,如果取得一些证据,就可以升为二级举报,如要举报某餐饮店无证经营,打个电话就可以达到三级举报级别,如果能提供消费收据那么就可以升为二级;二是奖励额度大幅提升,职业举报的趋利本质,会让他们认真计算与权衡成本利润,以二级举报为例,最低1000元的奖励,相对于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争取赔偿金来讲,实惠便利得多,即使按三级举报来跑量,也非常可观。三是对不涉及货值金额的举报,大大拓宽了举报范围,由2013版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改为“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必须是有违法物品,新办法的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设款金额的提法,也就是将涉及违法物品的行为违法全部纳入奖励,这印证了前面所讲对当场行政处罚也须奖励的观点,目前食品药品领域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食品领域无证经营问题、无健康证问题、未按规定进货查验问题、餐饮具消毒问题等,药品零售领域处方药销售问题、药械贮存问题、其他违反GSP问题等。

  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来讲,履职风险将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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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将进入“慢病快治”的境地。以目前食品药品安全现状来讲,《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其要求还是比较高的,大的系统性的问题不是很突出,但小的散的违法违规问题很普遍,有些食品药品问题的产生,有着长期复杂的原因,有的与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密切相关,解决并不能一蹴而就。如果职业举报人全面出击,历年来隐藏的问题,急的缓的,高风险低风险的问题将一古脑浮出水面,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来快速解决,不然就要被渎职审查。

  其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面临大量因举报奖励引起的复议、诉讼。举报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条文的理解会出现偏差,导致奖励发放不到位,可能会引起举报人向上级复议或向法院起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此工作上耗费大量精力,疲于应付。

  再次,奖励资金的解决成为重大问题。由于前述原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每年奖励总额无法估算,导致这部门资金预算不足,在解决奖金发放上出现系列问题。

  最后,监管人员被渎职审查风险加大。举报奖励条件中第二项“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那么我们就要盘点下本部门已经掌握的举报内容,以无证经营为例,事实上,监管部门掌握的内容还真不少,但都不能放到台面上来讲,因为明知其无证经营,而没有取缔放任其违法行为持续,就是一种渎职,针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停地去奖励呢还是自认渎职呢,摆在食品药品监管人员面前的真是难言之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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