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口报关热线:食品进口报关热线

  橄榄油进口报关中文标签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外包装上的出厂时间和质保期与内部小包装不是同一天生产如何标明: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法之一标明:

  一是出厂时间标明最早生产的单件食物的出厂时间,质保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物的质保期标明;

  二是出厂时间标明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质保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物的质保期标明;

  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明各单件食物的出厂时间和质保期。

  橄榄油进口报关中文品名应当反映食物内在特性通常是指:国标、行标、地标中法律规定的食物食物品名或食物分类食物品名,若上述食物品名有多个时,可选择其间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食物品名;在没有规范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运用能够帮助购买人了解食物内在特性的常用食物品名或浅显食物品名。

  当橄榄油进口报关中文标签运用的商品食物品名含有易使人误解食物特点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食物品名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运用同一字号标明食物内在特性的专用食物品名。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运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明食物内在特性的专用食物品名。

  单一配料的橄榄油进口报关中文标签应当标明配料表。配料表中配料的标明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法分隔。

  关于可食用包装物的意义及标明要求:可食用包装物是指由食物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用的物质。这些包装物简单和被包装的食物一同被食用,因此应在食物配料表中标明其原料。

  橄榄油进口报关中文标签配料的参加量依照食物配料参加的质量或重量计,按递减次序逐个排列。参加的质量百分数(m/m)不超越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次序排列。

  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明

  橄榄油进口报关中文标签的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明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直接参加食物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标、行标或地标,而且其参加量小于食物总量的四分之一,则不需要标明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参加量小于食物总量四分之一的复合配猜中含有的食物添加剂,若契合《食物添加剂运用规范》(GB2760)法律规定的带入准则且在终究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明,但复合配猜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物添加剂应当标明。推荐的标明方法为:在复合配料食物品名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明该食物添加剂的通用食物品名,如“酱油(含焦糖色)”。

  (二)如果直接参加食物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标、行标或地标,或许该复合配料已有国标、行标或地标且参加量大于食物总量的四分之一,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食物品名,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参加量的递减次序逐个标明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间参加量不超越食物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次序排列

  橄榄油的中文标签,除了营养成分表以外,还需要标明:原产国、橄榄油等级、橄榄果实收获年份、反式脂肪酸含量、酸度等等,还需要显示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相关信息。

  植物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形式之一标示:

  (一)标示具体来源的植物油,如:棕榈油、大豆油、精炼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标示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来源的植物油构成,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二)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并按照加入总量确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经过氢化处理,且有相关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标示为“氢化植物油”或“部分氢化植物油”,并标示相应产品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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